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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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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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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实施《公约》第37条
根据普通法,可减轻对司法合作者的刑罚。在涉及两名或以上人员的情况下,合作者还可享有免责安排(《预防腐败法》第 35(3)条)。已制定了一套法外认罪求情制度。如果合作者也是证人,则可以为其提供一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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