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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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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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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185 条之二把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罪,该条适用于根据《公约》确立的所有犯罪,与私营部门有关的犯罪除外。该法还对犯罪人实施上游犯罪和对该犯罪所得进行洗钱(“自我洗钱”)的情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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