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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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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关于私营部门内的贪污的规定也在刑法第140 条中部分实施,该条规定局限于通过欺诈手段或出于非法目的而阻止返还由于贷款、借款、雇用或合同而接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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