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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实施《公约》第22条
无论是在公共还是私营部门,挪用或贪污其他人的信托财产行为依照《刑法典》第189 条(先前的《刑法典》第176 条)应承担责任。公职人员实施此种罪行被视为加重情节。转移财产行为在《刑法典》第189 条中并未被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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