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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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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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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实施《公约》第37条
建议考虑规定对自发积极与执法当局合作的腐败犯罪罪犯可能不予以惩罚。扩大对那些自发大力协助执法当局调查和收集同案所涉其他人实施的犯罪的腐败犯罪罪犯减轻惩罚的国内立法范围。考虑规定公职人员向执法当局报告可疑腐败犯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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