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阿塞拜疆实施《公约》第37条
阿塞拜疆的法律载有对主动贿赂(见上文)自首人免于处罚以及减轻处罚的规定,以鼓励被告与侦查机关开展合作。除了阿塞拜疆当局负有保护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一般性义务之外,没有预见有关对提供配合的罪犯采取具体保护的措施。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250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