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刑法》第333 和334 条将私营部门内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两条规定也可能涉及“社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领域的贿赂行为。这两条不仅涵盖履行管理职能的人,还适用于“为该组织工作”的一般人员。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