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毛里求斯实施《公约》第21条
毛里求斯立法中述及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主要将其列于《2002 年法》第16 条。然而,对索取或收受酬金行为的惩处以未经相关官员的上司同意为前提,似乎没有完全秉承《公约》的精神。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3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