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荷兰实施《公约》第20条
荷兰未将资产非法增加定为刑事犯罪。 虽然可依据洗钱相关条款起诉构成这一罪行的犯罪行为,但审议专家建议国家当局对设立资产非法增加的犯罪种类加以重新考虑。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4219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