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根据斯洛伐克立法,可获得对腐败行为的民事救济。特别是,《民法》第 442 条规定,一个人因腐败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无形损害必须得到赔偿。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