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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实施《公约》第35条
大韩民国制定了关于将腐败犯罪分子处所没收财产归还犯罪受害人的条款(《关于没收和归还腐败行为所得财产的特殊案件法》第 6(2)条)。腐败行为受害人还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私诉并获得赔偿(《民事法》第 7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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