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民法典》第 199 条至第 207 条规定了关于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刑事犯罪审判中,可在调查期间或法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请求就由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民事赔偿(《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