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根据《民法》第 992 条,因非法、有意或渎职行动使他人遭受伤害者应当负责赔偿受伤害方。《民事诉讼法》第 309 条 16 允许因造成的损害对刑事责任方提起法律诉讼。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