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爱沙尼亚实施《公约》第35条
《国家责任法》规定,个人或法人的权利若受到公共机关非法活动的侵犯,可要求赔偿蒙受的损失。然而,在实际当中尚未应用相关规定。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2188秒 查询数据库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