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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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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实施《公约》第34条
《廉政和预防腐败法》第 14 条规定,应将损害某公共部门实体或使任何人从中获取不正当好处的公共采购行为视为无效行为。该条款可大致解释为,在废止此类合同的法律诉讼中可将腐败视为相关因素,但未提供任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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