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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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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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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实施《公约》第34条
阿富汗处理腐败行为后果的法定措施有限。通过包括腐败行为在内的非法手段缔结的合同均无效(《民法》第 404、590、592、613-6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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