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动态资讯
法律文本
各国实施
评估报告
学术研究
反腐败工具箱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
课
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评论信息
印度尼西亚第19条
在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滥用职权犯罪的一般性定义,即使现行规则反映了该定义的多数内容。据指出,根据法律,滥权必须以力图致富为前提,而这就意味着得到了物质上的好处,而《公约》范围更广,涵盖任何好处,包括非物质…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研究
Powered by Wang 页面执行时间0.1560秒 查询数据库11次